通知公告

研究院致力打造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高地

Campus news.

通知公告

当前位置:首页新闻中心

【博士招生】分子+研究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远程考核办法

来源:admin时间:2022/4/17 13:26:24浏览: /次

 

一、软硬件配置

我院采用腾讯会议软件作为远程考核平台,请各位考生提前安装调试。

注:为保证考核工作顺利开展,选用WELINK软件作为备用考核平台,请各位考生一并安装。

综合考核时考生端需要具备的条件和材料(A-F

A:稳定畅通的网络环境 

B:具备视频通话的、电源充足的智能通讯设备(笔记本电脑或者其他)

C:合适的音频设备(不可使用耳机)

D:安静整洁、光线明亮的物理环境

E:有效身份证

F2022年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单》中要求的材料(详见下述内容1-4

二、资格审核

我院现场确认环节调整为远程线上资格审核。考生需统一在报名系统提前下载《2022年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单(线上)》(或见附件),阅读内容并按要求填写后,于42112点前发送至学院指定邮箱molecularplus_gs@tju.edu.cn

注:考核开始前,考生应先进入资格审查组会议室主动出示以下材料原件,1-资格审查单(手写签字); 2-有效身份证正(反)面;3-学历证明(往届生提供硕士学位证书或毕业证;应届生提供从学信网下载的电子版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》;4-专家推荐信。有关远程线上考核的考生须知,请见我校研招网(http://yzb.tju.edu.cn/xwzx/zxxx/202203/t20220317_321951.htm)和《附件一 分子+研究院2022年研究生招生远程复试考生补充须知(博士)》。

三、多元考核

考核对象:通过本院资格初审、公示无异议并缴费成功的学术型博士。

请完成考前资格审核的考生,进入多元考核会议室,按照以下顺序,逐一进行考核。

1.外国语能力测试:

参照已公布招生办法,本项考核形式不做调整。请考生提前准备英文自我介绍(1-2分钟左右),然后现场随机抽取一段英文文献朗读并翻译。

2.专业基础测试

参照已公布招生办法,本项考核形式不做调整。

3.专业综合考核:

参照已公布招生办法,本项考核形式不做调整。考生将在考核前一日,收到学术论文。请考生以PPT的形式对所选论文研究内容、背景、意义、论文报道的工作和贡献、主要结论和科学价值等方面进行汇报(8-10分钟左右),然后现场回答面试专家的问题。

4.综合素质能力面试:

参照已公布招生办法,本项考核形式不做调整。请考生提前准备关于本人科研成果介绍和未来工作计划PPT8-10分钟左右),然后现场回答面试专家的问题。

注:除外国语能力测试环节需使用英文外,其他考核环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英文或中文进行。

四、时间安排

425 抽签及网络测试(具体时间以学院后续通知为准)

426 多元考核(具体时间以学院后续通知为准)

五、录取办法

1.未通过初审的考生不能参加考核环节,未参加考核的考生不予录取;

2.考核环节各单项成绩均不能低于60分,否则认定为不合格,将不予录取;

3.按照各专业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,择优录取。

六、其他说明

1. 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,受客观条件限制,为防止弄虚作假,待录取新生入学后,学校、学院将进行全面线下审查(包括报考资格、证明材料及体格检查等方面),对不符合入学条件者,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。

2. 请拟录取考生准备好所有报考材料到校备查,并注意以下纸质版材料的要点 报考登记表(本人签字、定向生应有单位盖章) 专家推荐信2-3 硕士阶段成绩单(原件或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复印件) 身份证复印件(正反面清晰复印在一页A4纸),待新生入学时提交。

 

七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翟老师

咨询电话:022-87371889

联系邮箱:moleculaeplus_gs@tju.edu.cn

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分子+研究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20224


附件一 分子+研究院2022年研究生招生远程复试考生补充须知(博士)

附件二 分子+研究院2022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办法

附件三 2022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单

 

【关注分子+研究院】

联系电话:86+022-87371889

电子邮箱:molecularplus@tju.edu.cn

地址: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第11教学楼

2021 Copyright ©All Rights Reserved. 备案号:津ICP备05004358号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425号【声明】